查看原文
其他

“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0年1月18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和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承办的“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报告厅成功举行,本次研讨会也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成立20周年系列活动第一场。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央财经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北京理工大学、海南大学的专家学者,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的黄薇主任,来自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的王策副司长,来自人民日报、光明日报、新华网、中国新闻社、法制日报、中国经济网、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正义网、新京报、中国法律评论、民主与法制报社的媒体和期刊代表80余人参加了本次会议。
主办单位: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

承办单位: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会议时间:

2020年1月18日(周六)14:30—17:30

会议地点: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报告厅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姚辉教授主持了会议开幕式,隆重介绍了各位与会嘉宾,并代表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对各位嘉宾在临近春节之际拨冗参会,表示了最诚挚的谢意!
 

(图为|姚辉教授主持)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黄薇主任在开幕式上致辞。首先,黄薇主任对民法学界围绕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召开研讨会给予了高度肯定,认为非常有意义,体现了民法学界对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贯彻,也体现了对民法典编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黄薇主任表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一方面就是全面依法治国战略的贯彻实施,民法典与其他法律一起,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黄薇主任接着就民法典编纂的近况向与会人员作了介绍,她说,按照民法典编纂“两步走”的安排,2017年3月已经完成了民法总则的制定,从2017年3月至今都在有序进行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2019年12月,民法总则和民法典各分编“合体”后,形成民法典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从审议情况看,常委会组成人员总体上对民法典草案给予了高度认可,认为该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积极回应了实践需求,对一些重要民事法律制度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内容更加合理,已经较为成熟。当前,民法典的编纂进入最关键的阶段。201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民法典草案后,常委会法工委已经就该草案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开门立法的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同时,法工委还向全国人大代表、各有关部门、地方人大和基层立法联系点发函征求意见。

其次,黄薇主任同与会人员交流了自己参与民法典编纂工作的体会。第一,民法典的编纂自始至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编纂民法典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的重大政治任务、重大的立法任务,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多次就编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包括总体考虑、工作步骤、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法典的体例结构、主要内容等向党中央请示汇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听取并原则同意常委会党组的汇报,并对民法典编纂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做好这一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导和基本遵循。第二,民法典的编纂自始至终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推进。在编纂工作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多次通过中国人大网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去年一年内就有6次。此外,去年我们共计10余次到地方调研,听取地方同志的意见。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汇集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方能完成这样一部重要的立法。为做好民法典编纂工作,成立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牵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中国社会科学院和中国法学会五家单位共同参加的民法典编纂工作协调小组。自2015年本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启动以来,协调小组已经召开了六次民法典编纂工作的协调会议,对于统一思想、凝聚共识,共同推动编纂工作平稳顺利进行,发挥了重要作用。

最后,黄薇主任向对民法典编纂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的专家学者表示了衷心感谢。黄薇主任说,民法典的编纂工作凝聚着大家的心血,汇集了各方面的智慧。在民法典编纂进入最后关键深刻、冲刺阶段,举办这次主题研讨会意义重大,预祝本次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图为|黄薇主任致辞)

随后由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致辞。首先,王利明教授对各位与会人员表示了最诚挚的谢意。他说,民法典是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新中国70年来第一部以“典”命名的法律,这本身就表明该法典具有基础性、典范性的特点。民法典也是公民权利保护的宣言书,是民事主体的行为准则和法院裁判的基本依循。民法典的编纂牵动着每一个民法学者的心,凝聚了广大民法学者的心血和智慧。民法典是几代民法学人共同的梦想和宿愿,民法典的编纂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改革开放40年来,《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等法律的制定和颁行也是民法典制定的基础性工作,是民法典编纂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编纂民法典之后,广大民法学者积极建言献策,为民法典编纂提供了有力的智力支持和理论支持。在民法典即将出台的关键时期,每一个民法学者都有义务和责任为民法典的完善进一步建言献策,为民法典的问世做最后的冲刺。

其次,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系是一个重要话题,只有从完善国家治理体系、提升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层面,才能更深刻理解民法典编纂的重大意义。单从民法规范讨论民法典还不够,还要从整个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这个层面来看民法典的作用,充分发挥民法典在保障私权,实现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等方面的作用。民法典作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也将成为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制度基础。民法典保障私权本身就是构建市场经济秩序的前提和基础,通过一系列制度来构建完整的私权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激发市场活力、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充分发挥市场功能,实际上都是国家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最后,王利明认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充分发挥民法的作用,刑法要谦抑,民法要扩张。民法发挥更大作用也是新时代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重要的一个要求。民法学界学者都为民法典编纂做出了重要贡献,发挥了重要作用,本次研讨会大家互切磋、共探讨,为民法典的问世做最后的冲刺和努力,大家提的意见和建议也会对民法典的问世发挥积极作用。王利明教授再次向与会人员表示了衷心的感谢,并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图为|王利明教授致辞)

开幕式结束后,本次研讨会分为两个单元进行。会议的第一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高圣平教授主持。


(图为|高圣平教授主持)

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王利明教授首先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典是人民群众美好生活幸福的重要保障。如果说宪法行政法等公法的主要目的在于限制公权,那么民法作为私法的基本法,其核心在于保障私权。保护好了诸如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利,也就是保护好了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民法典各编都是以保障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作为重要目的。人格权是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马斯洛曾经提出过著名的需求层次理论,人满足温饱之后,精神需求就会进一步增强。在新时代,当基本温饱解决之后,人民群众不仅要吃得饱、穿得暖,而且要求活得有体面、有尊严。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适应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人格权之所以独立成编,很重要的意义就是要全面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格尊严的需要、对美好幸福生活的需要,本编体现的就是一个大写的“人”字。针对现实中偷录、偷拍、网络搜索、非法泄露倒卖信息等问题,人格权编进行了明确规范,全面保护了公民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方面人格权,形成对人民群众美好幸福生活的有力保障。

其次,民法典物权编也是保护人民美好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比如居住权。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要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住”并不意味着人人有一套房子的所有权,更重要的是要住有所居,居住权就是实现住有所居的一个重要法律保障。通过居住权制度的设立,使很多城市居民能够在他人的房屋之上设立一个长期稳定的居住权,从而享受到长期稳定的居住利益。民法学界对居住权制度已经形成了广泛共识。

再次,民法典合同编的很多规则都体现了对人民美好幸福生活保障的作用。民法典合同编新增加物业服务合同,回应广大业主的权益要得到有效维护和全面保护的诉求。物业服务合同一章详细介绍了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强化了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明确了业主的解聘权、续聘权等,能够预防和妥善解决现实存在的大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有力维护了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体现了对人民美好幸福生活保障的作用。高空抛物现象时有发生,这实际上已然成为人们头顶安全的重大威胁。为了强化对人民群众的安全维护,真正解决人们头顶上的安全威胁,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专门针对高楼抛物加害行为做了进一步调整,区分高空抛物和高空坠物的责任,进一步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等,这些措施都有力保障人民群众头顶上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美好幸福生活。

(图为|王利明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就“破解合同僵局制度也体现治理能力”进行了主题发言。他认为,破解合同僵局制度是基于社会生活的需要。他首先举了两个案例:1、甲欠乙1亿元人民币,甲愿意以A楼抵偿1亿元人民币的债务,乙表示同意,双方签署了以A楼抵偿1亿元人民币的合同。甲委托丙以100套商品房为其抵押担保,丙和乙不但签署了100套商品房的抵押合同,而且办理了抵押登记,事后甲管理不善,使得A楼被火焚毁。此时,乙本应行使解除权,因以物抵债已经不能行使,但乙迟迟不行使解除权。这样一来,不但甲的负担加重,而且丙以案涉100套商品房设定的抵押权也不得消除,购买100套商品房的业主无法办理转移商品房所有权的转移登记。合同不解除不但涉及到当事人双方,而且涉及到众多第三人,这样的问题显然应当有相应的法律制度给予解决。2、高校新区开发建设,甲公司以A种工业用地出资,乙投资公司出全部建设资金,双方合作建造教学用房和商业用房,完成后乙投资公司分得三分之一的商业经营用房,并且双方合作终止前可以一直使用建造完成的房屋。其后,甲公司一直没有把案涉工业用地变现为商业用地,行政主管机关将案涉用地批准为教育用地,致使乙公司无法分得三分之一的用房。本来乙公司作为守约方完全可以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解除合同,但其为了达到长期占有使用案涉三分之一房屋的目的,故意不行使解除权,严重阻碍甲公司将案涉房屋移交给高校用于教学和科研。对于这种问题,现行法上没有相应的制度解决,法律作为社会生活的调解器,必须满足社会生活的需求,设立相应的制度。其中,打破合同僵局的制度就是一个最佳方案。

崔建远教授认为,用情事变更来解决上述问题的设想是不成立的,因为情事变更适用于合同能履行但是显失公平的场景,上述第一个案件是无法履行。情事变更针对合同成立后,作为合同成立基础的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合同僵局多数不存在这样的重大变化。情事变更原则要求双方都没过错,而合同僵局制度里面绝大多数情况下债务人都有过错。所以,用情事变更解决不了这样的问题。另外,有的专家学者主张采用德国法上的抗辩权,但是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没有该制度,即使有,也不能解决全部的合同僵局案件。本来合同不能履行,无论是当事人有过失还是没过失,合同都得消灭,但是现有制度只规定了不可抗力,不可抗力以外的原因和当事人有过错的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没有明确的制度解决。崔建远教授认为,合同僵局制度并没有减轻违约方的任何责任,并不是对违约方的一种宽恕和放纵。其实,合同解除有时对守约方有利,有时对违约方有力,并非千篇一律对一方有利。如果民法不设计相应的制度,裁判者为了解决纷争,必然要用基本原则,比如禁止合同滥用或诚信原则等,其自由心证的空间会更大,会造成相同或相似的案件裁判尺度不一。


(图为|崔建远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做“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发展的贡献”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典人格权编对人格权发展的贡献,就在于将中国的人格权保护和人权保护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新水平。王利明教授曾经说过这个观点,受到某些学者的批评,我不认为王利明教授说得是不对的,而是非常正确的,这就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对我国人格权发展的重大贡献,将对中国的人权和人格权保护发挥前所未有的作用。杨立新教授结合自己当时在法院的工作经历,亲身感受到,《民法通则》是第一次规定人格权,就在民事审判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民法通则》仅用了7个条文规定人格权,就在中国的社会生活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民法通则》实施之前,不仅普通的老百姓不知道什么是人格权,而且连法官都不知道人格权究竟为何物。但是,在《民法通则》实施后,全国法院受理了大量的请求保护人格权的民事案件,经过正确适用法律,使人格权得到了越来越周到的保护。在实践经验的推动下,我国对人格权的保护从无到有,而且人格权的种类也越来越多。正是基于这样一些经验的积累,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系列关于人格权保护的司法解释。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民法典规定了人格权编,把这些中国经验上升成为法律,从七个条文增加到五十多个条文,形成了比较完善的人格权立法和人格权保护体系,因而使人格权编成为我国民法典中最有价值、最具有中国特色的部分,中国对人格权的立法和保护水平,也将会有再一次飞跃式的发展。

杨立新教授认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人格权的立法和保护有两次大的飞跃。第一次飞跃,是《民法通则》的通过,规定了民事权利中的人格权一节,这是我国人格权立法从无到有的第一次大的飞跃。这次飞跃,奠定了我国人格权立法和人格权保护的基础。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是我国人格权立法和保护的第二次大的飞跃。可以看到,《民法通则》对人格权的规定只是一些原则,仅有七个条文。经过三十多年的积累,现在民法典人格权编有了五十多个条文;不仅仅规定了人格权一般性规定,而且对每一个具体人格权都有具体规定。在这些具体的人格权的规定中,都是与时代紧密相连的,与当代的科学技术发展紧密相连的。正是由于时代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不仅对人格权的保护有了新的需求,而且对人格权的侵害也有了新的手段。人格权编对此规定了详细的措施,一定会使得中国的人格权保护和中国的人权保护发生质的飞跃。因此可以说,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保护好人民的人格权方面,会提供一个更好、更有效的法律武器,让全体人民在民法典慈母般的关怀下,活得更加幸福。

(图为|杨立新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法学院陈小君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联逻辑”主题发言。她说,作为人民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全貌已然呈现,国之煌煌大典也基本成型。民法典是以“民”命名的法律,以人身和财产为纲要。其是治国之重器,微言大义,以人民为中心,一切为人民,满足人民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民法典编纂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法治国家的关键立法。全面依法治国的目标在于跳出历史周期律,确保国泰民安、长治久安,民法典关心的是百姓各种权利及其权利的取得、行使、防御和损害赔偿等,是最广大民众能看得懂的关乎切身利益之法。民法典便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中最具有智慧和针对性的安民之道、治国之道。以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会议主题,不仅彰显了民法自治和权利法的平等价值,更是民法学人结合自身研究,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的一个具体表达。

陈小君教授接下来从四个方面阐述了中国民法典编纂与国家治理体系的关联逻辑。第一,引领性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现要求良法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前提必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质量的关键。党的十九大报告也指出以良法促发展、保障善治,这些科学论断鲜明提出了良法善治原则的重要引领作用,强调了立法和法治实施的内在关联。民法典的颁布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真正完善的一个最重要的表达,是我们民事规范最高位、最浓缩、最精到的体系化表达,也是提高国家民事立法质量的重要举措。这个立法必将有助于实现民事生活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和重要领域制度改革期待的善治。

第二,目标性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有针对性地解决中国问题,要有明确的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并且以重大关键性问题为抓手,通过分析和思考找出当下、未来重大关键性问题以及具体表现等。这样才可能推动这些问题和尖锐矛盾的解决。针对中国的具体国情找准问题是深入剖析问题的前提,这样一个境况下中国民法典虽然主要追随大陆法系的法典范式,但其中任何一项制度不仅产生于中国,而且制定过程中必然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意识。比如,对于这次民法典分则的编纂,关乎最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有物债二元和人格权,都突出了重大立法事项。尤其是关涉亿万农民的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问题,关于市场经济中财产流转和交易关系的问题,有关人格权编的抽象和详尽规范问题等。

第三,主体性逻辑。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以人的价值实现为依归,不同国家治理体系竞争的背后是价值观的竞争。只有植根于本国文化的价值观为精神支撑,国家治理现代化才有绵绵不绝的血脉和根深蒂固的基座,中国民法典作为一部权利百科全书,以人为本是该法之魂,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将有助于人权保障和人的价值实现。例如民法典草案第一条规定本法的制定目的写上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蕴藏着丰富的文化传统内涵,把现代精神注入到民法典的解释中,无论是忠孝仁义礼智信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制度的依托,这些自治的力量来源于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法治要义,民法典自然弘扬中国传统文化的敬天法地的思想,遵循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提升推进自治能力和效果,例如回应人民的期盼,力求最大可能解决期盼要解决的问题,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保护,增加规定居住权,完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规定,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等等,加大对合同当事人弱势一方的保护,完善了买卖、租赁、建设工程等典型合同规定,修改禁止结婚的条件,增加了婚姻无效的情形,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完善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网络侵权责任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等。

第四,平等性逻辑,这是人本观念的进一步升华。民法典作为私法和权利法,是推动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之一。人终生平等,生而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民法的精髓所在。不管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应平等保护,富人和穷人也应平等保护,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根基,否则公平竞争无从谈起。当下中国能否解决贫富不均是国家治理能否跳出历史周期律的关键,这种公平观是保障最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为趋向的。也就是在这一观念下,幼有所育、学有所教、老有所得、病有所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根本所依。在此意义上,优秀的民法典是人民幸福和建设现代化国家的强有力保障。

(图为|陈小君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永军教授做“民法典总则中基本原则规定的重要性”的主题发言。他对民法典作出了积极评价,表示对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充满希望,对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成立20周年及其对中国民法作出的巨大贡献表示祝贺。他认为,我国民法典规定基本原则,独树一帜,基本原则把民法的内在价值体系通过立法的方式表达出来,合乎中国国情。《民法典草案》只有1260条,比起欧陆国家的民法典相对来说较少,但中国国情复杂,民法典将来适用过程也会遇到很多问题,基本原则对中国未来的司法会起到积极的引领作用。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非常明确提出要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尽管学界对该问题的关注不是很高,但其在中国的实践将非常重要。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对民营企业的保护,民法典会起到非常积极的作用,对中国治理能力现代化也会作出重要贡献。民法典会对中国民商合一的体例和民法教义学起到积极作用。我国民法典无论从体系的构架还是整个内容,的确跟很多国家的民法典不太一样,比如合同编和欧陆国家的很多民法典都不一样,实际上既有债法体系的内容,还有合同本身的内容,这个体系将来无论从研究还是从司法实践来看,都影响深远。民法基本原则对构建未来中国的民法学也会起到积极作用。

(图为|李永军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温世扬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编纂的两个向度”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民法典的编纂从历史的视角来看体现了两个向度,第一个向度是民法典体系的继受与改造。纵观清末以来中国大陆民法典编纂有110年的历史,大致有这么几个阶段,前40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基本体现为对潘德克顿体系的全盘继受;中间30年体现为苏联民法的影响;1979至今为本土民法典体系探索阶段。现在的民法典编纂既有对传统民法典体系的继受,更有对该体系的改造,包括对于《民法通则》的改造、人格权的独立成编以及债法的分解三大亮点。

第二个向度是民法典内容的守成与创新。从内容视角看,民法典的编纂体现两个维度,第一是从德国民法、苏联民法到中国民法,这也是一个历史的考察视角。中国民法典编纂既保留了德国民法的基本概念、制度规则,甚至还有苏联民法的影响,但是更多的还是体现了中国元素。第二个是从民事单行法到民法典。更多体现了对民事单行法中的一些制度、规则的修改和完善,比如物权编对原有物权法的修改和完善。

(图为|温世扬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马新彦教授进行了题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民法典中的制度表达”的主题发言。她认为,党中央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两个纲领性文件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最有效的行动指南,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了六个方面的主要任务,第一个主要任务便是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塑造民法典的精神灵魂,加快推进民法典各分编的编纂工作,推动民事主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价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天然的契合性,民法典编纂在一定意义上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更合理、更科学、更体系化地落实在民法典制度体系中的过程。

《民法典草案》较以往的立法在更高的程度上对自由、平等、诚信、公平等价值观给予更真切的表达。比如自由价值,《继承法》曾经赋予公证遗嘱绝对的优先效力,在具体施行中会影响被继承人意志的实现,《民法典草案》第1142条废除了公证遗嘱的绝对优先效力,真正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志。第 339 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釆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规定,以及第 366条当事人有权以合同形式、遗嘱形式,按照自己的意志设定居住权的规定,都在民法典的不同领域充分表达了对民事主体自由意志的尊重,体现了法的自主价值。

公平价值在民法典中更好的落实,突出表现在对法律关系中处于弱势的一方所给予的特殊保护,如《民法典草案》第648条和第654条对供电人义务的规定;第680条禁止高利放贷的规定;第806条对建筑工程承包人解除权的规定,以及合同解除后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义务的规定;第1044条对被收养人保护的规定;第1087条、1092条离婚案件中,对于处于弱势的、无过错方在分割财产上所给予的特殊保护,第1054条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还有物权编第243条对被征收人的特殊保护的规定、第282条物业关系中对于业主利益的特殊的保护,合同编格式合同中增加的保护弱势一方的新规则,都更加充分的体现了法公平价值。

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对于公权和私权的合理配置与协调,以及对人的尊严、人格自由所表现的更高关怀都更好地落实了社会主义的法治核心价值。例如《民法典草案》第534条对履行合同中危害国家利益行为,赋予了市场管理机关的监督处理权力;第1223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赋予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责任的规定;第1234、1235条环境侵权案件及破坏生态环境案件中国家机关应有作为的规定;第1254条高空抛物侵权案件中赋予有关机关的依法查处、查清责任人的规定;第286条对业主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的规定等,既赋予国家机关以权力,又划定了权力行使的边界及责任。另外,民法典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对死者的姓名、名誉、隐私、甚至遗体的保护,对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的精神利益的特别保护等等,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法典对人和人格尊严所给予的更高关怀。

民法典在和谐价值方面以体系性的规范设计对现实生活中发生冲突的关系进行了特别的调整。对医患关系、业主与物业公司关系、承运人与旅客关系、产品生产者与消费者关系的和谐作出了贡献,例如,第1228条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第820条承运人义务的规定;第1206条对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义务的规定等等都有利于增进社会的和谐。此外,民法典为增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上也做出了突出贡献,从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等各编规范中都有创新性规定。例如,第346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第509条合同履行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义务的规定;第625条出卖人的回收义务的规定等等。

婚姻家庭编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以法典的形式强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下家事法的教育功能。

(图为|马新彦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谭启平教授做“精准释义和传播民法典精神,助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中国几代民法人共同期盼的民法典在2020年3月将顺利通过,这是新中国法治建设进程中最伟大的立法之一。民法典顺利通过之后,整个中国民法学界将会面临更为艰巨的任务,就是如何精准释义和传播中国民法典精神。这个工作,在某种程度上,很可能比民法典的编纂工作更为艰巨。

谭启平教授认为,《民法总则》颁布后,民法学界包括司法实务部门也出版了很多有关民法总则释义、理解与适用的书。不可否认的是,某些著作中确实存在对民法典编纂及其民法总则有关条文立法本意和精神的不恰当甚至错误的解读,这完全有可能给社会各界尤其是人民法院的案件裁判造成错误的指引。中国民法典审议通过之后,其体系和内容较之民法总则要复杂得多,如果没有对民法典条文精准的释义和精神科学准确的传播,就会使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民法学界乃至整个中国法学界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所制定出来的中国民法典的作用大打折扣。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含了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等五个方面的内容。个人认为,民法典是基础性、综合性的法律,它对建立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作用巨大,它为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提供基础性的制度供给。民法典所规定的各项制度与规则,不仅涉及民事领域的一般规则,更关系和作用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各个方面。在民法典审议通过后,如何把民法典编纂的时代意义、价值理念、知识概念、权利体系、规范规则、制度内容以及职能职责,包括可能遇到的问题挑战等,用法律共同体、党政干部和社会大众都能够听得懂、记得住的语言精准阐释清楚和广泛传播,进而让民法典的精神和制度能在中国及世界最大范围和最大程度发挥最好的作用,这是中国民法学界面临的任重而道远的共同任务,也是我们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贡献的时代机遇。

(图为|谭启平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刘凯湘教授做“民法典的施行有利于公民人格权意识的提高”的主题发言。他认为,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四个方面的价值:一是使得民事权利的大家庭、民事权利的体系更丰富化;二是为处理人格纠纷提供更好的规则,避免很多的人格纠纷主要依靠司法解释或者侵权责任法的状况;三是为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在民事生活中如何更好意识到自己的人格权,保护好自己的人格权,同时尊重别人的人格权,提供了规则的指引;四是把人格权独立成编上升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对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促进作用。任何的公权力和公法制度,甚至任何其他政治制度的设计、经济制度的设计,最终都是为了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如果不是为了私人权利的实现、保护,任何公权利的存在都是没有正当性依据的,都是反人性的。

刘凯湘教授同时认为,通过民法典人格权编的实施提高、增强民事主体特别是自然人的人格权意识,有三个层面:第一,民事主体能够意识到人格权的存在。《民法通则》也规定了具体人格权,但是没有上升到与物权、债权、继承权等并列的地位。很多老百姓关注本身就是对人格权意识的积极促进,人格权编在体例上无论怎样安排,都会使每一个民事主体认识到这种基本民事权利的存在。第二,能够让民事主体知道人格权的类型,包括具体人格权和一般人格权。第三,会让民事主体知道这些人格权究竟怎么取得,怎么保护,怎么行使,明确行止边界。有利于自然人保护自己的人格权,尊重他人的人格权。这将有利于市民生活的和谐发展,相互尊重和保障人格权,为市场经济社会奠定非常好的基础。
 

(图为|刘凯湘教授发言)

会议的第二单元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石佳友教授主持。

(图为|石佳友教授主持)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的有为和无为:新时期私法治理现代化架构”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有了民法典,我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法治架构上就在很重要的一点上靠谱了。国家治理现代化从法治架构讲,在今天离不开民法典、公法和社会法三个支柱,其中民法典最为基础。民法典如果预期出台,全面依法治国的一根必要支柱便树起来了。

首先,民法典要有所为。民法典可为的有很多,在今天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第一,通过民法典是对民商事基本规则通过法典的方式作出定制或定型。改革开放40多年以来,伴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需要,民商法得到不断发展,但一直以来存在不系统、不确定的问题。现在编纂民法典,等于对个人民事权利做出了基本约法意味的庄严确认,无疑可以起到定海神针的作用。第二是面对当前时代新发展包括信息、生物等科技发展导致的民商事需求做出必要的制度创新。比如,刚才谈到的通过人格权编的强化,开创了人格权新格局,人格权编特别规定了基因、人工胚胎、个人信息等新问题;还有“三权分置”,对于农村土地的经营权化推进,进一步开放了农村土地市场利用空间;在合同法,针对电商交易的特点进行了相应的制度更新等等。

其次,民法典也要无为。民法典编纂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值得提到的有三点。第一,现在民法典条文在1260条左右,这是一种很好的节制。有的观点认为这个篇幅太小了,还比不上法国德国当年。但我觉得这个篇幅显示了一种节制的美德,今天民法典的条文应该更少而不是更多。为什么呢?这是因为今天的社会总是变动不居,在很多方面已经不容易定制,与几百年前市民社会在很多方面容易定制很不一样。那么怎么办,当然不应该什么都纳入民法典,相反应该善于在民法典中运用接引或者授权规范,将那些容易变动的具体制度交给单行法去规定。比如人格权编对于个人信息只规定了6条,物权编三权分置对于土地经营权也只规定了有限的几条,这些都是旨在仅仅发挥有限的定制作用,具体的千变万化需要交给单行法。第二,民法典将一些表面上看属于广义民商法的制度排除在外,这也是很好的有所节制。例如知识产权,最终就没有纳入民法典作为一编。第三,民法典巧妙处理好了作为当代法典的节制和体系开放的关系。例如,在总则部分保留和改造了第五章“民事权利”,我认为,该章规定与民法基本原则规定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该章是1986年《民法通则》时的创造,当时起到了小民法的作用,编纂民法典时有一种观点提出应当废除该章,但是《民法总则》最终还是决定保留下来,改造成为关于民事权利类型确认、行使的一般规定,很好地发挥了开放授权立法的作用。
 

(图为|龙卫球教授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长申卫星教授做“社会进步、人的发展与中国民法典”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典通过物权编、合同编和总则编的主体制度,对市场经济运转确立规则,使其成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是民法典并不限于此,中国民法典的颁布将有利于推动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

第一,民法典是一部以人为本的法律,体现了民法的人文关怀。民法典的基本规定体现了对人的全面关怀,《民法总则》第33条通过预先指示确立监护人,既保护了当事人也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让最了解他的人行使监护职责,也为临终关怀提供了渠道,让人性得到尊重。随着人的成长和发展,民法典规定了物权、债权等,这些都是人的基本权利。随着人的成熟,缔结婚姻、生儿育女,组成家庭,民法典还规定了婚姻家庭制度。随着人的老去,民法典规定了第六编继承法解决财产的传承,并在最后一编里规定了侵权责任,对前述诸编的权利加以兜底保护,再次体现了民法对人的全面而系统的关怀。

第二,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回应了现代科技特别是信息科技和生命科技的发展,前者体现在对隐私、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后者主要体现在对器官捐献、药品临床实验等生命科技做出的回应。人格权独立成编对民法的定位意义重大,即便是物权编和合同编虽然看似财产权的规则,但其中也蕴含着丰富的人文关怀。因为所有权等物权是实现人权的基础,人依物而存在,保障物权就是保障人权。作为市场交易规则的根本大法的合同编看起来是财产法,崔建远教授曾深刻指出合同法是对身份的超越,变权利义务的先天为自主创设,合同法弘扬人的主体性,使当事人自主决定交易事项,最大限度的激发人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合同法》以平等、自由为价值,为民主政治树立了范式,正因如此,《合同法》是促进社会发展的法律。民法典构成了法治国家的基础,中国民法典的颁行有利于推动中国社会的进步和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梅因曾经说,看一个国家的文明程度就看这个国家的刑法和民法的比重,大凡进步的国家都是民法多、刑法少,落后的国家都是刑法多、民法少。世间法律繁多,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使人活得体面而尊严,民法典使人成为人并且成为其他法律得以存在的前提。法国学者也认为,法的其他部门都是从民法中发展起来的。民法是其他部门法的基础,其他部门法是从侧面对民法的保护、充实和发展。民法是一切法律的出发点和核心,其他法律是外围的保障。民法不仅使人成为人,而且尊重他人为人,民法既鼓励人们追求权利,同时又防止权利的滥用,使得民事主体在实践权利的同时,逐渐成为具有权利意识和独立意识的主体,也使整个社会演化为一个成熟、健康的社会。

第三,民法是建设法治国家和民主政治的法治基础。德国法学家也认为,不是公法而是私法才是各民族政治教育真正的学校。在私法领域把人培养成为一个既尊重自己权利又尊重他人权利,有着平等意识、契约意识的人。

总结来说,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前提,中国民法典的颁行,可以说奠定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础。
 

(图为|申卫星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主任谢鸿飞研究院做“民法典各编的顺序安排”的主题发言。他说,根据《民法典草案》现在的各分编顺序,依次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比较重要的一个特色把侵权放在了最后一部分。他认为,这种安排可能基于这样一种考虑,即使民法典最重要的两个功能是确认权利和保障权利,前面分编规定的各种各样的民事权利,最后来一个侵权责任作总结,逻辑上是顺畅的。但是,这种在逻辑上可能还是有两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民法总则规定了调整对象,其顺序是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在前、财产关系在后。分则中却是财产关系在前、人身关系在后。第二个问题是,现在民法典没有一个债法总则,而传统民法典的财产关系以物权和债权的二元划分为基础,中国民法典没有形式意义上的债法,但实质债法包括债法总则不可或缺。现在问题是物权后面是合同,合同后面是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在最后一编,这就割裂了传统债法。在目前的立法格局下,比较折衷的方案可能是:首先规定人法,即婚姻家庭、继承和人格权,然后规定物法,包括物权、合同和侵权,这样和总则衔接比较好一些。同时也让债法相对成一个体系。这种做法唯一的问题是,在比较法上,所有人身关系在前面的法典都没有总则,比如法国民法典到现在都没有总则,只有物法在前面的民法典才有总则。但这并不构成割裂债法的实质理由。无论如何,合同和侵权前后相邻更为合适,至于人前物后还是物前人后,这个问题并不是那么具有根本性。

(图为|谢鸿飞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家安教授做“处理好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关系也体现国家治理能力”的主题发言。他说,现在《民法典草案》第557条,把原来《合同法》第97条第2款合同解除抽掉了,变成了第2款,合同解除了,该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第566条第2款确立了合同违约解除的,解除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大概来说,在立法技术上解决了所谓合同解除陷阱这样一个问题。民法学理论上讲的,合同解除把原来的解除义务消除了,可能会产生次生义务,后面的解除合同并不影响其主张违约责任的权利。但也有一些问题,比如第566条说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到底是什么形态,跟现行《合同法》第107条违约责任本身包含的违约责任是不太配套的,合同解除以后一定不再存在合同履行的问题,也不存在更换、补正的问题,应该更加明确损害赔偿的思想,只不过是履行利益的赔偿。与之相关的第597条,《民法典草案》取消了《合同法》第51条,前段时间争议很大,其实挪到了《民法典草案》第597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解除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责任应该可以细化为违约损害赔偿。

刘家安教授同时认为,如果有机会至少在未来解释上应该进一步细分合同解除的事由,尤其是对法定解除做一些细分,将《合同法》94条第1项,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实现和后面的根本违约剔除开来,包括违约方解除制度未必叫法定解除权,如果用并列的几个条文处理原给付义务的消灭情形,并且配套不同的法律解除后果,这样解除制度可能会更加完美,也最终有助于司法实践,有助于法教义学,最终有助于国家治理能力的提升。

(图为|刘家安教授发言)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尹飞教授做“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环节”的主题发言。

第一,民法典是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十九届四中全会对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概括,明确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构成了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民法典则构成了这些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具体来说:

其一,民法典是产权保护的基础规则,民法典第三、四、五条分别强调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和自愿原则,这个表述没有区分各类所有权,体现的就是平等保护的内涵。《民法典草案》物权编里在分别规定了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私人所有权的基础上,在第206、207条突出强调一视同仁、平等保护,更加凸现了对产权平等保护的原则。尤其是第268条,对国家、集体、私人出资设立各类企业时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相关权利的规定,更是凸显了对各类不同产权发展权利的平等保护,也为混合所有制改革提供了制度基础。

其二,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民法典规定了各类市场主体、明确了各种能够进入市场交易的客体、规定了交易的形式。通过对各类民事权利尤其是财产权益的列举,为劳动、资本、土地、知识、技术、管理、数据等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铺平了道路。通过合同制度,通过对各类有名合同的列举、例示,为基本分配制度,也就是各类生产要素进入市场,由市场评价贡献、按贡献决定报酬的机制,预留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其三,民法典构成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的基石。这里的核心是,民法典进一步理清了国家对于市场干预的基本逻辑。比如在效力制度上把公序良俗作为最终兜底条款来体现,这就意味着只有在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况下,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否定性评价。再比如对于合同生效,民法典删掉了登记作为生效要件的规定,同时对批准也规定了更加合理的救济手段。这些都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也就是国家怎么去更好地管理市场、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有机衔接,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民法典为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落实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增进人民福祉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人民为中心,首先就要确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从而才能真正实现人民的尊严和自由,这点在我国《民法典草案》中有十分突出的体现,比如人格权的独立成编、对于民事权利的集中规定、民法的基本原则等。此外,虽然民法本质上是一个平等主体间的关系,但是也顾及了实质上的公平,体现为对弱势群体的保护,所以民法典合同编专门规定了物业服务合同,回应人民需求的同时,实际上很多规则体现了对作为弱势群体的业主的保护。这类规则还包括租赁合同中规定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等制度、对于高利贷的禁止规定等等。

第三,民法典为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政策布局提供重要的保障。民法典实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有机衔接。全面深化改革的核心是经济体制改革,目标是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更好发挥作用。如前面所言,民法典梳理了这方面的基本逻辑。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中,经济建设方面,如前面所讲的,民法典是基本经济制度的基本法律表达。政治建设方面,民法典对于国家所有权的规定为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政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上的保证。文化建设方面,民法典在基本原则中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了充分的法律表达。社会建设方面,各类主体为各种社会组织建设及其治理提供了基本的法律形式。尤其是生态文明建设方面,民法典对自然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用益物权的规定,为进一步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了法律基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为生态环境受到损害之后的补偿和修复,提供了制度保证。

(图为|尹飞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麻昌华教授做“中国民法典的民族性阐释”的主题发言。他说,法的民族性实际上根植于每一个民族中带有该民族性格的特性,民法典一样带有很多中华民族的民族性格,因而民族性的挖掘对民法典的实施非常重要和必要。我国现行民事单行法在民法典通过后都要废止,《婚姻法》《继承法》后面都有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可以制定单行条例的规定,但是《民法典草案》好像没有这一条,无法体现其他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特殊的习惯,建议在民法典的最后增加一条关于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制定单行条例或变通规则的条文,以体现我国的多民族性。另外,用民族性这个概念来寻找民法典条文的民族性,对正确把握立法含义是十分重要的。比如《民法典》总则部分第10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依习惯。这里的“习惯”把握实际上就是对民法典的民族性的挖掘。在解释适用时就应考虑到现实的情况,这些都是后民法典时期对民法典的解释适用应当揭示的民族性格,如此才能准确适用民法典。这是民法解释可以采用的一种方法,即民族性解释。

(图为|麻昌华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室副主任朱广新研究员做“民法典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础性法律”的主题发言。基本内容为:有些学者认为,民法涉及人们的日用常行,人无时无刻不处在民法关怀之下。这听起来好似人们一点也离不开民法。经验事实是,没有一个人依照民法按图索骥地生活。民事生活奉行意思自治原则,私法是按照“不告不理”原则运行的。人们每天只是按照常识、常理、常情生活罢了。只有发生纠纷需要法院进行裁断的时候,才会涉及到以民法作为裁决纠纷的手段。从纠纷解决的角度来讲,并不是说发生了纠纷之后就必然适用民法。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当事人觉得通过自己的意思自治没法解决问题的时候,才会诉诸到法院,民法作为裁判依据才会发挥作用。法院在接到民事纠纷的时候,必须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判,法院能否给当事人一个公平的解决,取决于法律规范的健全和科学程度。如果法律规范无法做出一个规范的表达,而陷入不确定之中,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其他手段。法律规范应尽可能规定得比较健全和合理,而不能以粗和细的方式进行划分。如果民事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人与人之间的积怨、仇恨就会越来越深,积怨到一定的程度,如果仍然得不到化解,民事纠纷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如果所有的民事纠纷都能得到公平解决,就不可能发生民事纠纷转化为刑事犯罪的问题,从这个意义来讲,民法规范在社会纠纷解决机制中具有基础性地位。

另外,民法是培养良好公民的基础。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问题是人的全面发展,要达到这个目的,从法律角度看,一方面要抑制人的非理性行为,使人成为一个理性的公民;另一方要通过法律手段教育培养人,使他成为合格守法的公民。20世纪欧洲著名哲学家、思想家卡尔•波普尔曾对民法和刑法的功能作出这样的划分:刑法是必不可少的恶,民法是不可或缺的利。这个“恶”就是用来抑制人的非理性行为,使之成为一个理性公民的。民法是不可或缺的善,主要通过两个手段来实现。第一个是通过赋权性规范对人的主体地位、基本自由和权利进行确认,使人能够积极生活;另外一个是通过保护性规范对人进行教育培养,使其成为一个有独立思想、自由精神、有责任担当品质的公民,以此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自由和权利。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才可以生活在一个有序的环境中。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讲,我们有大量的赋权性规范,但是对于保护性规范是现行法律是明显欠缺的。保护性规范主要涉及到对人尤其是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培养问题,这里面最核心的就是亲权制度。最近发生的是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问题的讨论,很多人认为要降低,但这个问题最根本之处表现在民法上。民法在未成年人教育保护方面缺乏必要的法律规范,放任家长的教育,使孩子没有得到很好的教育,最后成了没有责任担当精神的人,从而做出危害他人的行为。发生这样的行为后,再靠刑法进行补救和保护,已经很难了。因此,需要发挥民法在塑造良好公民方面的基础性作用。


(图为|朱广新研究员发言)

住房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王策副司长做“推动民法典的完善和实施,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的主题发言。人民美好生活的其中一个重要方面是住有所居,十九大提出构建房住不炒、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但我国很多人还没有选择把住房租赁作为解决居住的方式,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住房租赁不稳定。这个不稳定包括租期、租金、公共服务保障等方面。这样带来的问题,一是居住权利不能通过住房租赁很好得到解决。我国的住房租赁租期很短,平均也就是八九个月,而英国是2.5年,日本5.2年,德国11年。相对国外住房租赁的稳定,我们只能把其作为一种过渡性的居住安排。二是租赁产业难以发展。因为底层的租赁权不稳定,所以和租赁相关的金融产品,比如Reits、资产证券化产品很难设计出来,住房租赁企业的融资渠道有限。住房租赁不发达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制度方面的原因不容忽视,如法律、金融、土地、财政等等,但核心是法律制度。总的看,过去民事法律对租赁的规定比较单一、分散、不成体系,制度之间衔接不够。通过民法典对租赁相关的民事制度重新进行设计,对于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有很重要的意义。

租赁本质上是一种合同关系,民法典合同编也专门有章节规定了住房租赁合同。但仅仅靠合同制度,对保护当事人权益,对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还不够。一方面,住房租赁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和民生属性。之所以公租房租赁合同纳入到行政协议,就是因为它的社会性体现非常明显。而且因为涉及到居住问题,即使是市场化的住房租赁也有一定的社会属性,最高法院认为唯一住房不能强制执行说明了这一点;一些长租公寓爆雷引发一些人的居住问题,也说明了这一点。另一方面,出租人和承租人在法律保护上的不平等。承租人是作为债权人进行保护,而出租人是作为所有权人进行保护,所有权比债权的保护力度要强。所以双方的不平等,不仅仅是承租人在经济上一般是弱势一方,更重要是在法律保护上的弱势。这在现实中体现也很明显,一些经营不善的长租公寓跑路,拥有租赁权的承租人和拥有房屋所有权的房东对居住房屋进行争夺,最后的不利结果往往是承租人承担。虽然可以用违约责任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对他的居住权利的损害是难以弥补的。从合同本身来说,对于住房租赁合同,在租金、期限等方面,似乎应该有一些特殊规定。如德国以无期限合同是原则,有期限合同是例外,住房租赁合同如无特别情况就是无期限合同,就不能随意解除。我国有期限合同是原则,无期限合同是例外。我们的住房租赁大多是短期租赁,和这个可以说有一定关系。买卖不破租赁制度实际效用也不大,因为租期都太短了。另外,我个人认为,民法典中的居住权是一个小居住权的概念,没有把因为租赁所获得的居住权纳入居住权的范围,不能让租赁权享受到物权的保护,从而在对抗所有权方面处于弱势地位。这样,住房租赁在现实中的作用就受到了一定的制约。

民法典以体系化的方法,不光是租赁合同,而且物权中的居住权、合同中的期限、物业管理等方面,都对住房租赁有调整作用,构成对租赁当事人特别是承租人进行保护的完整体系,有助于构建稳定的住房租赁关系。所以即使对住房租赁这样一个具体问题而言,如果用体系化的方法去观察和解决,能够取得的效果会更好一些。

最后提点建议,民法典能不能在具体制度上在租期、租金等方面对住房租赁规定原则一点,同时增加一个引致性条款,民法典规定不了或没有规定的内容可以适用行政法规。这样就可以给正在进行的住房租赁条例立法留下更多的空间。
 

(图为|王策副司长发言)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友军教授做“民法典草案中生态破坏责任制度的意义与完善”的主题发言。他认为,民法典草案中生态破坏责任制度体现了两个重要的理念:

第一个是绿色发展理念。这可以从三个方面阐释:其一,生态损害的特殊性。生态破坏责任(或称生态损害责任)虽然和环境污染责任规定在一章,但是两者其实有很重要的区别。环境污染责任中的损害是通过环境污染造成特定民事主体的损害,而生态破坏责任中的损害是生态损害或者说是纯粹的环境损害,所以它保护的客体是有特殊性。当然,在整个侵权责任法里面,生态损害有比较强的个性。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中所有的损害都是特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遭受侵害以后发生的不利后果,而生态损害是不是可以在这个体系里得到解释,这可能需要在法教义学层面下很大功夫进行阐释。其二,归责原则。目前,民法典草案就生态破坏责任采单一的危险责任模式(或称严格责任模式)。而《欧盟环境责任指令》就生态损害责任采用二元归责体系。该指令将环境侵害行为区分为危险行为与非危险行为,对于危险行为适用危险责任(或称严格责任)原则,对于非危险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可以看出,欧盟立法与我国民法典草案有很大的差异。之所以有这个区别,可能是我国民法典草案要更彻底地体现绿色发展的要求。其三,第三人行为对责任的影响。我国民法典草案第1233条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侵权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这一立场比欧盟的做法更为严格。按照《欧盟环境责任指令》第8条第3款的规定,如果生态损害是第三人造成的,而且,在被告方面“事实上适当的安全措施已经就绪”,被告就不应承担责任。综上,从这三点来看,我国民法典草案中的生态破坏责任充分地体现了绿色发展的要求。

第二个是社会共治的理念。这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生态损害救济的私法路径。在比较法上,生态损害的救济是采公法路径还是司法路径,存在不同 做法。在德国,其2007年的《环境损害法》就生态损害的救济采公法路径,也就是通过行政法来提供救济。在发生生态损害以后,责任人的主要义务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修复。不过,该法规定的责任人的义务属于公法上的义务。如果责任人不履行其义务,政府主管机关应当采取行政措施,强制责任人履行其义务。而在法国,其就生态损害的救济则采私法路径,也就是通过民事赔偿的方式来提供救济。法国于2016年颁布了第2016-1087号法律,将生态损害责任制度纳入《法国民法典》之中(第1246条至1252条)。我国民法典草案实际上采取法国模式。这一模式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共治的要求。因为生态破坏责任的引入就意味着,不仅行政机关负有环境治理的责任,民事主体也要参与环境治理。这实际就形成了公法主体和私法主体的共同治理。其二,请求权主体。民法典草案第1234条和第1235条,仅模糊规定“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是生态破坏责任的请求权主体。结合我国现行的法律和政策性文件来看,请求权主体有三种类型,即省市人民政府、人民检察院和公益性环保组织。可见,在请求权主体方面,我国具有开放性、多元性,使得社会组织等都参与到环境治理之中,体现了环境领域社会共治的理念要求。

(图为|周友军教授发言)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王轶教授做“民法典如何展现中国智慧?”的主题发言。王轶教授认为,今天的研讨会既是为了呼应即将出台的民法典,也是为了回应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用什么样的方法来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决定的标题中已经清楚地告诉我们: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民法典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的编纂是对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的坚持和完善,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次重要努力和重要组成部分。因为我们知道民法典的编纂不是凭空而来的,而是以我们国家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事单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等为基础的。进行民法典编纂的过程中,我们要对民事法律实施过程中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予以坚持,被实践证明是不合时宜的予以删除,被实践证明需要调整的予以修改,被实践证明需要补充的予以补充。编纂民法典本身就是一个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过程。

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一个关键词,即“中国特色”。我想,“中国特色”一定不是无中生有、生搬硬造的,“中国特色”一定是在回应中国之问和时代之问的过程中自然产生出来的。什么是21世纪第二个10年和进入第三个10年的中国之问呢?就像党的十九大报告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所作出的判断那样: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具体到民法典的编纂,这种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其实也有多个方面的表现。比如就不平衡的发展而言,我们注意到,不管是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还是刚刚结束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郭声琨书记所作的讲话中都提到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问题。对民营企业的财产权益进行相应的确认和保障,相对应我们对其他市场主体财产权益进行的确认和保障,还存在着不平衡的问题。所以我注意到,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条做了一个相应的修改,《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现在《民法典》草案物权编对应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专门加了“平等”二字。我相信加上“平等”,就是想要在财产权益的确认和保障领域里,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私人权益在确认和保障上相对于国家和集体权益的确认和保障上不够平衡作出相应的回应。刚才王策副司长提到居住权的问题,住有所居的领域中不平衡发展表现也是非常突出,我们通过居住权,而且不仅仅是无偿设定居住权,也可以有偿设定居住权,让更多空置的房屋可以进入住房市场,满足更多人民群众住有所居的需要,这也是对不平衡的发展所做的回应。

就不充分的发展而言,以民法典草案对人身产权益所进行的确认和保障为例。应该说,尽管《民法通则》开创先例地把人身权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并身而立,单设一节加以规定,但是对人身权益的保障仍有完善空间。这次民法典编纂就人格权单设一编,对人格权益的享有和保护进行了相对比较健全和周到的规定,我们就是要相对应于财产权益的享有和保障所作的充分保障,对人身权益保障不够充分问题作出立法回应。这些都是中国之问。

什么是时代之问?今天我们中国民法典的编纂和法国民法典制订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们处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过渡的阶段;和德国民法典制订不一样的地方在于,他们处在工业社会。我们今天可以说是立足工业社会,迈入到了信息社会。甚至有社会学家认为我们一只脚已经迈向了智能社会。我们民法典编纂回应的问题当然和法国、德国民法典有所不同,我们要对互联网时代,要对大数据等新问题作出相应的回应。所以,我们注意到在《民法典》草案中,无论是合同的订立规则还是合同的履行规则,专门就网络服务提供者在交易中担当什么角色、负担何种义务,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侵权责任编也有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的规定。《民法典》草案中对隐私权、个人信息进行保护。个人信息保护规则事实上都是建立在大数据的背景下,这就是对时代之问所作出的回应。如果我们编纂的民法典既能够妥当回应中国之问,又能够妥当回应时代之问,那我们进行民法典的编纂就是一次很好的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实践。
 

(图为|王轶教授发言)

在会议闭幕总结环节,姚辉教授认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编纂民法典,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今天这个会把这两个四中全会很好地勾连在一起,是一个很好的主题。非常感谢民法学界各位学者,感谢大家不辞辛劳来参加本次研讨会!最后,姚辉教授再次向与会人员表示了衷心的感谢,也预祝与会各位嘉宾新年快乐!

中国民商法律网


会议综述整理者:李伟伟,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孙艺丹

图片编辑:金今、张凌波、林嘉悦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